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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ag九游会官方网站

更新时间:2024-05-20

对因施工造成的临时或永久性相邻权侵害如何救济?

1.责任主体明确:首先需确定侵权责任主体,通常是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96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临时性侵害的应对:对于施工期间产生的临时性干扰(如噪音、尘埃等),受害人可依据民法典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减缓措施,如限时施工、设置隔音屏障等。若造成实际损失,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永久性侵害的处理:若施工导致永久性损害,如结构破坏、日照遮挡等,受害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因施工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评估与鉴定:确定损害程度及赔偿数额时,往往需要通过专业机构进行损害评估和鉴定,以科学、公正地计算损失。

1. 性质与特征:通行权属于相邻权的一种,是基于不动产的地理位置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而非基于合同或约定。它具有以下特征:(1)无偿性,即权利人无需向相邻土地所有人支付费用即可行使通行权;(2)必要性,即通行权的行使应以满足权利人的生活、生产等必要需求为前提;(3)限制性,即权利人行使通行权时,应尽可能减少对相邻土地所有人的影响。

2. 行使条件:行使通行权需满足以下条件:(1)无其他合理通道。权利人必须证明其土地无其他可供通行的合理途径,否则不得主张通行权;(2)最小侵害原则。选择通行路径应遵循对相邻土地所有人权益损害最小的原则;(3)适当补偿。若通行给相邻土地所有人造成实际损失,权利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3. 限制与禁止:通行权并非绝对,存在如下限制与禁止情形:(1)不得滥用。权利人不能以通行权为借口,对相邻土地进行频繁、过度的通行,导致他人正常生活、生产受到严重影响;(2)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权利人行使通行权时,不得改变相邻土地原有用途,如将其作为停车场、堆放杂物等;(3)尊重他人私密。在行使通行权过程中,应尊重相邻土地所有人的隐私,避免进入其私人生活区域。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历史流向和自然流向。”这意味着,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并确保不会对相邻土地造成不合理的影响,否则一般不能随意改变原有的排水路径。如果改变排水路径会对他人的土地使用造成影响,可能需要获得受影响方的同意或者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在界定邻地间排水设施的归属时,需要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物权法,土地所有权人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物权法也规定了相邻权,即一方土地所有者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无理妨碍相邻一方的正常权益,包括排水需求即使排水设施不在自己的土地上,相邻土地所有者也有权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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