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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中何时可申请临时措施?-ag九游会官方网站
国际仲裁中何时可申请临时措施?
1. 申请临时措施的条件:当事人在国际仲裁中申请临时措施,通常需满足以下条件:
紧迫性:存在紧急情况,如若不立即采取措施,可能对申请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必要性:有明确证据表明,如果不采取临时措施,仲裁裁决可能难以执行或者申请人的权益将受到严重损害。
可能性:申请的临时措施应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即实际操作上可以执行。
比例性:所请求的临时措施应与可能遭受的损害相适应,不得过分限制被申请方的权益。
2. 临时措施的类型: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和《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常见的临时措施包括:
保全财产:防止对方转移、隐匿、损毁可能用于执行仲裁裁决的财产。
维持现状:要求一方停止某种行为,以防止争议状态进一步恶化。
提供担保:要求一方提供适当担保,以保障将来可能的赔偿责任。
其他必要措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仲裁庭可决定采取其他必要的临时措施。
3. 适用情形:临时措施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预期胜诉方权益受损:当申请人有较大可能性在仲裁中胜诉,但其合法权益在仲裁期间可能因对方行为受到损害时。
仲裁裁决执行风险:如果存在明显迹象表明,即使申请人赢得仲裁,也可能因对方的行为导致仲裁裁决难以执行。
防止证据灭失:在某些情况下,临时措施也可用于防止关键证据被销毁、篡改或丢失。
【法律依据】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10年修订版)第26条:规定了仲裁庭有权在必要时下令采取临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资产、维持现状、提供担保等。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2006年修订版)第17条:明确了仲裁庭有权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下令采取临时保全措施。
对仲裁庭组成决定有异议时,如何提出并解决?
1. 及时提出异议:根据《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员的指定或仲裁庭的组成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如果在开庭时方知有此情形的,可以在庭审终结前提出。这一规定强调了异议提出的时效性,确保仲裁程序的顺畅进行。
2. 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并说明具体的异议理由。这是遵循法律程序严谨性和证据保留的原则。
3. 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异议应直接向负责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委员会将根据异议内容进行审查。
4. 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在收到异议后,将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如果异议成立,仲裁委员会有权决定更换仲裁员或重新组成仲裁庭。
5. 司法救济: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庭组成异议的处理决定不服,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的理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员的指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当对仲裁庭组成决定有异议时,当事人应通过书面形式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仲裁委员会将据此审查并作出决定。若对处理结果不满,当事人还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需符合法定条件。这一过程体现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以及仲裁程序公正性的维护。
投资者能否直接诉诸国际仲裁?
1.合同约定仲裁条款:如果投资者与另一方(可以是国内或国外的主体)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包含了仲裁条款,规定了将争议提交给特定的国际仲裁机构解决,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或国际商会仲裁院(icc)等,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二条和第十六条,只要该仲裁协议是双方自愿、合法达成的,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关于仲裁范围的规定,投资者有权依据该仲裁协议直接提起国际仲裁。
2.投资条约保护:对于跨境投资而言,如果中国与投资者所属国之间存在双边投资条约(bits)或多边投资协定(如《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即icsid公约),这些条约通常会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直接诉诸国际仲裁的途径,以解决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根据这些条约,如果投资者认为其在东道国的投资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征收未获补偿等情况,可能有权绕过当地法院,直接向国际仲裁庭提起仲裁。
3.中国的国内法与国际承诺:虽然中国支持通过仲裁解决商事争议,但在涉及国家行为或政策的争端时,中国法律和政策的适用较为谨慎。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保障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但未直接规定外商可直接诉诸国际仲裁解决与政府间的争议。实践中,中国对特定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遵循《纽约公约》(中国于1987年加入),但这一承认与执行程序仍需符合中国国内法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
中国加入的相关双边投资条约或多边投资协定
《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中国已批准)投资者能否直接诉诸国际仲裁,需具体分析合同约定、适用的国际条约以及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在有明确的仲裁协议或受保护于特定投资条约的情况下,投资者享有直接提起国际仲裁的权利。
国际仲裁中的临时措施是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护机制。申请临时措施应具备紧迫性、必要性、可能性和比例性,并符合相关国际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应在发现可能对其权益构成威胁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是否符合申请临时措施的条件,并在必要时果断提出申请,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同时,也应注意尊重对方合法权益,确保临时措施的合理性和适度性,以促进仲裁程序的公正、公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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