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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ag九游会官方网站

更新时间:2024-05-16

抵押物的范围在民间借贷中如何界定?

1.可抵押财产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可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主要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而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包括土地所有权、公益设施、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等。

2.抵押物的合法性:抵押物必须是借款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了可抵押财产的范围,强调抵押物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

3.评估与登记:为确保抵押物的有效性,借贷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并在相关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权,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限制与例外:特定情况下,某些财产可能受到特定法规的限制,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需遵循《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不可随意抵押。

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债务违约即属于此种情况,债务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损害赔偿:依据《合同法》第113条,因债务违约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债务人应予以赔偿。

3. 继续履行:对于金钱债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事实上无法履行,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参见《合同法》第109条)。

4. 解除合同:若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有权依照《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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