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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ag九游会官方网站

更新时间:2024-05-25

2024年未完成工作是否扣工资?

1.劳动合同约定:首先,应查看劳动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与工资支付的直接关联规定。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如绩效考核与工资挂钩等条款,并且这些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则可以根据合同执行。

2.法定工作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未完成工作任务不能成为无故克扣工资的理由,除非这种未完成直接导致了企业经济损失,且企业能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及与员工行为的直接因果关系。

3.合理扣除:即便存在扣除工资的合法理由,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并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务派遣工,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虽然其劳动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但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1. 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这意味着,劳务派遣工首先应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重要内容。

2. 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特殊情形:在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工无需与用工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若用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将非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的劳动者作为劳务派遣工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劳动者有权主张其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3. 权益保障:无论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是在特定条件下可能与用工单位建立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工均享有《劳动合同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平等就业、同工同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职业安全卫生保护等。同时,他们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均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表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样适用于劳务派遣。

1. 平等对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这意味着劳务派遣员工应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工作权利和待遇。

2. 劳动条件和待遇:劳务派遣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同时,用工单位应为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3. 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务派遣员工同样适用国家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规定,如《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至四十一条关于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和带薪年假的规定。

5. 职业安全卫生:用工单位应为劳务派遣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6. 解雇保护:除非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否则劳务派遣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至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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