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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下被征地农民丧失社保资格?-ag九游会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4.04.29 09:15:45
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资格并非轻易丧失,通常只有在特定法定情形下才会发生。这些情形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农民自愿放弃社保权益、严重违反社保相关规定、存在欺诈行为获取社保待遇、因犯罪行为导致社保权益丧失等。本文将对这些情况下的回答进行详细阐述,并以回答概括关键点。

何种情况下被征地农民丧失社保资格?

1. 自愿放弃社保权益:被征地农民如自愿与政府或相关机构签订协议,明确表示放弃享受征地补偿中的社保权益,其社保资格将随之丧失。此种情况需遵循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但必须基于真实、自愿、合法的意思表示。

2. 严重违反社保相关规定:若被征地农民在享受社保待遇期间,严重违反《社会保险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故意虚报、瞒报个人信息以骗取社保待遇,或者非法转让、出租社保凭证等,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取消其社保资格。

3. 欺诈行为获取社保待遇:被征地农民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虚构事实等欺诈手段获取社保待遇的,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等相关规定,社保行政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待遇,并可依法取消其社保资格。此行为构成对公共财产权益的侵犯,应受到法律制裁。

4. 因犯罪行为导致社保权益丧失:如被征地农民因触犯刑法,被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其在服刑期间将丧失领取社保待遇的权利。待刑满释放后,视具体情况恢复其社保资格。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民事主体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为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社保权益提供了法律基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参保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因犯罪行为导致社保权益丧失的情形,是判断被征地农民是否丧失社保资格的主要依据。

3.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对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对此类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取消社保资格。

违法征地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违法征地行为,是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权限,擅自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此类行为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土地权益,破坏了土地管理秩序,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违法征地行为可能涉及以下几种法律责任:

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征地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未批先占、少批多占、越权审批、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等行为,都可能受到上述行政制裁。

2. 民事责任:对于因违法征地导致农民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如未足额支付补偿款、未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等,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即农民)有权请求侵权人(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政府、用地单位等)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此外,如果违法征地行为导致土地资源遭受破坏,还可能需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等民事责任。

3.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违法征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能涉及以下罪名: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第五十九条至第七十九条对土地征收的条件、程序、补偿标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是判断违法征地行为及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物权编、侵权责任编中关于财产权保护、环境损害赔偿等内容,为追究违法征地行为的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第四百一十一条分别规定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适用于违法征地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形。违法征地行为应承担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在内的多重法律责任,具体责任形式和程度将视违法情节、后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而定。

土地征用中公众环境权益如何保障?

土地征用过程中,公众环境权益的保障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多个法律法规的交叉适用以及政府、用地单位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以下从几个关键环节对公众环境权益的保障进行回答

1. 环境影响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对于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涉及土地征用的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此环节旨在识别、预测和评估项目实施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防止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公众有权通过参与环评过程,了解项目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甚至申请听证,确保其环境权益得到充分考虑。

2.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法规规定,政府及用地单位应主动公开土地征用及建设项目相关的环境信息,如环评报告、审批结果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同时,公众有权参与决策过程,通过书面、网络等方式提交意见,甚至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这有助于公众监督土地征用行为,及时发现并阻止可能损害环境的行为。

3. 环境保护措施与补偿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用地单位在使用土地过程中,必须遵守环保法律法规,防止污染环境。若因征地导致公众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受影响的公众有权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4. 行政与司法救济:当公众认为其环境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请求撤销违法的土地征用决定,或请求赔偿损失。此外,还可以向环保部门举报违法行为,请求查处。这些救济途径为公众维护环境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众环境权益在土地征用中的保障,主要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措施与补偿机制、行政与司法救济等环节得以实现,这些环节均有着明确的法律回答。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充分运用上述法规,协助公众有效维护其环境权益。

被征地农民丧失社保资格的情况主要集中在自愿放弃权益、严重违反社保规定、欺诈行为获取待遇及因犯罪行为导致权益丧失四个方面。这些情形均需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并由社保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作出相应处理。被征地农民应依法合规享有并行使社保权益,避免因不当行为导致资格丧失。同时,各级政府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加强监管,保障社保制度的公平、公正、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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