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志刚律师,男,汉族,武汉市人,1971年4月出生,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在读。2000年10月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2年1月取得律师执业证。先后执业于直属湖北省司法厅的湖北文合律师事务所、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北省十佳律师事务所),现执业于直属武汉市司法局的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湖北省十佳律师事务所、武汉市十佳律师事务所),任执行合伙人,副主任,资深律师。 自2002年1月开始作为专职律师执业。曾任湖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武汉洪山供电公司、宜昌天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天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柯创高新技术开发中心等大型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现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直属全资子公司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武汉鑫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国裕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国裕集团(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詹志刚律师法律思维敏捷,不仅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并且在长期的法律事务实践中掌握、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与诉讼技巧,特别体现在民商法律领域。 执业以来主要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武汉市、宜昌市等中级人民法院成功代理了各种不同类型的诉讼案件数十起,主要涉及法律领域包括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船舶所有权侵权纠纷等海商案件,借款担保合同纠纷、银行承兑汇票票款垫付纠纷等金融案件,买卖合同纠纷、代位权纠纷等合同案件,股东权益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等公司案件,不服房产登记纠纷、不服工商变更登记纠纷等行政案件,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工程垫付结算纠纷等建筑案件,涉及审级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全部类型,所代理案件均获得承办法官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代表案例:金融法方面:云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诉郑文涛、武汉鸿机物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涉案标的千余万元);保险法方面:美国东方建筑材料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宜昌市伍家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一审案例入选厦门大学国家级金融重点学科标志性成果系列丛书之《保险法原理与案例》);证券法方面:李某、胡某诉长江证券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监管赔偿纠纷两案;海商法方面: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兴山县支公司诉宜昌崤亭福云船运有限公司、徐造剑水路运输货损连带赔偿纠纷案(武汉海事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吕洪斌等与浙江象山县荣宁船务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三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5民四他字第48号复函〕);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某运输集团公司与某集团、某船厂诉讼标的近4亿元的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深入参与某集团、某船厂与国外船东在英国伦敦的造船合同仲裁争议案,以及在英格兰高等法院及上诉法院的保函索赔案;涉外法方面:万某某(享有美国、新加坡永久居留权)诉杨某某(享有美国永久居留权)离婚及公司股权财产分割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房地产法方面:郑蔓洁诉天门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国有土地招标挂牌出让纠纷上诉案(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网站公布(2004)汉民二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建筑法方面:付某某(浙江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工程处)与钟某某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自1995年至今在原葛洲坝法庭、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反复历经十数次审理,代理了其中在湖北省高院、宜昌市中院、西陵区法院最为关键的数次审理程序),代理原湖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工程公司、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华泰建设有限公司等大型建筑企业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