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越,女,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在职研究生学历,山西省第十三、十四届人大代表;长治市第十三、十四届政协常委,长治市潞州区第一、二届人大代表、长治地区十佳律师、长治市优秀律师、长治市潞州区人大常委会司法和监察委员会委员、中国民主促进会长治市委委员、法律支部主委、长治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会长、长治市调解员协会副会长、2015年度获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长治仲裁员、长治市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长治市行政执法监督员、现为山西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一、执业、维权方面:霍姆斯大法官说过一句法谚“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执业二十一年间,共代理、辩护案件1400余件,担任政府机关、企业、监察委法律顾问数十余家,始终自觉恪守“忠于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严格自律”的原则,能够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执业,依法办案。每年都会积极办理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曾参与办理长治市牧村乳业企业改制、“山西打黑第一案”、“山西打拐第一案”“长治非法融资第一案”“长治经济仲裁第一案”“长治市非法制造毒品案”等影响极大的案件;有期徒刑改判缓刑、不起诉决定等案件;用非诉讼方式解决家庭、婚姻诉讼问题,减轻当事人的讼累,促进当事人的和解。把为当事人维权看作一种神圣的重任,同时又把它看作是宣传和展现律师法律、政治等综合素质的良好平台。平时积极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自己律师工作的特点,注重收集信息材料,虚心向同行请教,曾于2014年参加了外省组织的强迁听证会。会上详细听取了动迁公司、被拆迁人双方关于强迁的听证意见。之后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向被拆迁人详细阐述该强迁裁定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建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同时又考虑到被拆迁人的实际困难,建议动迁公司在坚持依法动迁的前提下适当奉献爱心,并提出“科学决策、务实为民、依法改造”的思想,九点客观、具体的建议得到了被拆迁人、动迁公司双方认可,最终被拆迁人未走上访之路,确保了城市顺利建设。一位因侵占资金罪判处缓刑的吴某当事人,不服判决数十次进京上访,因为告状几乎倾家荡产,而且与政府情绪对立,是一起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本人接受其委托后,一方面积极与法院协商此案,一方面着手做劝服工作。原来当事人在拘留期间,公安机关扣押了其合法财产,终审判决后也不予退还。在做劝服工作时,耐心地倾听吴某的述说,从法律上、情理上对案件进行分析,指出其的不合理要求之处,希望他能够理性看待自己的案件。耐心的劝解和积极帮助当事人追回扣押财产的举动打动了当事人全家,很大程度上又缓解了全家的困境,打消了他想采取进一步过激行动的念头。一起多年疑难复杂且影响极广的上访案件得以化解。在办理原检察机关反贪局自侦案件的某国有公司董事长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辩护人,案件移送起诉后,本人作为辩护人从主体及案件定性方面提出辩护意见,公诉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后,对该案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书》。十几年来当事人保存着本人手写的《辩护词》,2020年7月因其他事情再见到本人时肯定的说“你的辩护思路清楚、明确,很有水平”。2019年12月在公安阶段做王某某涉嫌盗窃罪的律师,先为其申请并办理了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因提出数条证实嫌疑人存在法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辩护意见后,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书》。本人坚持在工作中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勤勉尽责,不断提高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能力。二、公益方面:执业之余,十分重视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热心公益事业。自2015年5月至今捐助贫困区沁县女孩武海情的学习杂费从幼儿园大班至高中阶段;2017年8月19日到城区广场西社区居住的残疾人、空巢老人、困难职工等五户家庭入户“四关爱、五贴近”的法律帮扶;2017年9月30日到原城区辖区困难两户家庭进行中秋节问候,并送去米、面、油、大米、月饼;2017年11月响应“政协三帮活动”为沁县倪村捐款10000元;2018年9月秉承“献出一点爱心,成就一份美德”的美好理念,为原郊区西旺小学的留守小学生购买了书包、铅笔、碳素笔、文具盒、本等学习物资,保证了全校每个学生的使用。2019年1月21日,自己出资为沁县贫困户曾经的当事人杨金金购买米、面、油,为其送去浓浓的一份爱心;疫情期间,为交通局运管处、交警支队、派出所等机关捐助口罩、护目镜、矿泉水、防护服等物资价值2万元。三、参与人大、政协、立法等履职:积极参与长治市委民进组织的法律宣传活动,发表法律方面的文章,连年评为年度民进优秀、先进会员、优秀主委;在长治市宣传部组织的上党大讲堂,做了《情暖夕阳红,助力老年维权》的讲座;在长治职业技术学院为女大学生宣讲《增强维权意识,提高保护能力》、《青春成长、法律护航》;在长治学院宣讲《法律职业的指导与实务操作》;在长子一中开展《如何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的中学生普法讲座;每年不断为党派、工商联、新阶层、企业、村委做《民法典》宣讲。任职期间,积极献言建策。自2018年-2022年担任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期间提出的《关于我省尽快出台{山西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关于我省尽快出台(山西省家政服务条例)》、《关于我省尽快出台(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议案,2022年10月1日该条例生效实施。2022年1月提出的《关于我省尽快出台(山西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被列为立法计划。履职期间,积极献言建策。提出议案《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预防的建议》、《关于用法治思维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关于对流动人口犯罪的成因与对策的建议》、《关于反腐败高压事态的建议》、《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协会组织建设经费保障的建议》、《关于加强农村交通安全“两站两员”建议的建议》、《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发挥律师在推进法治建设作用中的建议》、《关于从严从重惩处虚假诉讼的建议》、《关于推进我市医养结合工作的建议》、《关于避免让律师预约会见平台成为摆设的建议》、《关于提高我市环保部门执法能力的建议》,其中提出的《关于向纵深推进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建议》获得政协长治市委优秀社情民意、提案《推进社区养老建设,着力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在2021年2月在政协全会上发言。积极参加长治市人大、长治市潞州区人大共同组织的《长治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草案)、《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草案)等研讨会,部分建议采纳后列为条例中。对目前《长治市漳泽湖保护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参与了立法研讨会并提出了7条11项具体建议。四、参与各项工作建设回顾自己从业的道路、双岗履职期间,自感自己“有进步”,从旁观到真正参与助力;是自己职业、履职的收获。今后还会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继续积极参与履职活动,会更进一步发挥法律专长,从法制建设、立法方面,提出与民生有关的立法议案,“为民发言,为时代发声”把为人民的好传统传承下去。让自己在履职中真正成为人民群众的代言人。更能为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