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琳琳律师,刑法学硕士,刑辩律师,山东省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德州市仲裁员。执业十几年来,一直致力于刑事辩护业务,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 科研情况简介: 2006.11-2008.12承担校级课题:《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取消论》 2009年山东省科技法学会重点课题(鲁法科法)2009sdkjfx07:《科研不端行为的刑法规制》 2014年—2017年承担校级课题《虐待动物行为的刑法规制》 《从立法学角度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取消》发表于《牡丹江大学学报》,2008年第9期,。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取消论》,发表于《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此文获2008年德州市社科联三等奖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取消论——从刑罚目的之维》,发表于《牡丹江大学学报》,2007年第9期。 《取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发表于《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再思考》发表于《攀枝花学院学报》 《科研不端行为的刑法规制》发表于《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8期 《虐待动物行为的刑法规制》发表于《德州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代理重大刑事案件情况: 执业十年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案件的研究与办理,其中有一些重大的有影响的刑事案件,例如涉案数额七千万的周某贷款诈骗案,涉案28个亿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以及师某某故意杀人案,在死刑复核阶段,为民请命,奔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的法官沟通,将有争议的观点充分交流,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多年来的办案中取得了良好的口碑以及良好的社会效果。更多有效辩护案例,详见个人微信公众号:陈琳琳律师的刑事辩护与随想 参与立法情况: 参与制定与修改了《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